代发工资协议2

委托XX单位代发工资协议书

甲方:

乙方:XX单位

为提高甲方财务工作效率,确保甲方职工及时、安全地领取工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放职工工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代理本单位职工在乙方开立职工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合一户 □单折户),由甲方提供开户信息清单并在清单上盖章后交乙方处理。

第二条 乙方在开户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开户职工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日后办理业务过程中,遇需要确认职工身份的,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

第三条 活期存折和绿卡由乙方设置初始密码,甲方收到存折和绿卡后必须通知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尽快到XX网点修改存折和绿卡的初始密码。否则存折和绿卡中资金安全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在每月代发工资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工资款足额转入乙方指定账户(遇节假日按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并将工资清单(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转交乙方,乙方在确认上述款项准确入账后方可为甲方办理代发业务。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工资清单和工资款后在甲方工资发放日(每月 日)前完成代发工作,不能无故拖延代发工资时间。

第六条 甲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乙方无审查代发款项是否完税的义务。

第七条 为保证代发工资的准确性,甲、乙双方应于每月代发工资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发工资的对账,对账内容包括代发户数、代发金额等。

第八条 甲方参加代发工资的人员,因存折或绿卡丢失、被盗、密码遗忘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到邮政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因其他原因需改换存折的,持有人需将新发存折的账号报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书面通知乙方进行代发工资账户的变更。

第九条 若甲方职工在领取工资时发现有误,应向甲方进行查询。若是因为甲方提供清单或电子文档差错造成的,则由乙方负责进行调账,若调账失败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妥善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不受顺延次数限制。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后修订;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有关争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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