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资格的认定

论股东资格的认定

【摘要】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何谓其认定标准,存在着诸多向左看法,既有依形式要件认定的,也有依实质要件认定的,纷繁不一的标准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本文就旨在分析股东的实质来探究其认定标准。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的实质;公示主义

一、股东的概念以及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股东,即是持有公司股份而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其前提条件有三①:其一,与股东相关联的公司合法存在;二,取得股东资格的主体适格,一般认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三,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合法。

二、实践中股东资格的判定标准

在实践中,确认股东的资格往往是根据以下五个标准:

(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且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大宪章,对外具有公示的作用。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作用,但是其并不存在绝对的推定效力。例如继承,若其他股东不反对,自然人死亡时其继受人已经获得股东的资格,但是此时公司章程往往还没修改,由此否定继受人的股东资格会有失公允。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对于股东的资格起到了证明作用,基于商法公示原则,第三人可以根据工商登记来确定谁是公司股东。虽然工商登记可以证明股东资格,但这只是涉及第三人时的推定,是权利证明,而不是权利设定,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则不能严格依据工商登记来判定谁是股东②。

(三)拥有出资证明书并实际出资

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对于股东的身份具有证明作用,但这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性文件,不具有权利创设的意义。此外,公司法允许股东认缴后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出资,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四)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对于股东的资格具有确认作用,在名册变更前,公司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认定股东。在册股东依此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与上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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