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管理

暂 行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项目实施管理的新办法,充分发挥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制的行为和程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土地整治项目。本办法所指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建制,是指项目的承担单位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商,把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自验等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活动。

第四条 采用项目委托代建制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项目”),必须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廉洁

的原则,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应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代建的工作内容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委托代建合同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定后备案。

第七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对投资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为委托项目实施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委托的职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 委托代建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委托代建单位的履行委托代建工作内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省厅对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审批和管理的程序不变。

二、立项申报与规划设计

第十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湖北省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选址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委托代建项目的选址,以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承担项目测绘单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省厅相关规定,逐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负责人及村民代表应全程参与委托代建项目的前期踏勘和规划设计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按照省厅相关规定确定。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三、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必须符合《湖北

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准备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委托代建项目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工作;并派驻一名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在委托代建项目施工现场,具体负责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并落实专人负责,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对委托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负责制。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专班及项目管理负责人名单须报省厅国土整治办备案。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竣工前,委托代建项目的负责人及专班成员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须更换的,应在更换前一个月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上报省厅国土整治办批准。项目实施管理负责人更换必须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准备的组织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委托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负责审核《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工作,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实施方案》及《招投标方案》须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

[2009]6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须按照省厅规定的遴选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及时成立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代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委托代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行使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跨乡(镇)的委托代建项目在划分标段时,应充分考虑以乡(镇)辖区界限为标段边界。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省厅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组织、异地监理、双向选择、持证上岗”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为省厅准入登记备案的单位。

委托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委托代建单位整改;委托代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实施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准确上报委托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健全项目建设质量保证机制。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建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村民代表五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严把材料质量关、施工工序关、质量报验关。积极鼓励项目区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施工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

客观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建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集中支付、确保安全”的管理方法,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工程施工费经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委托代建单位签署拨付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报账制管理,费用来源于项目预算的业主管理费,最高按照5:5的比例分成列支使用。项目管理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使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费管理,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控制经费开支,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六、中间验收和自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委托代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的规定,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及时对完工后的单元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委托代建单位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提交省厅组织终验。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管护协议,移交建设成果,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移交后的管护工作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期管护暂行办法》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委托代建项目竣工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工作,并组织申报验收。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工程造价审核、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建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土地开发整

理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委托代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登记造册工作。项目竣工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施工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承担单位移交。

七、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他人,如有此行为发生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建单位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瑕疵,或未能恪尽职守导致有关人员或单位损失的,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投资金额一律由委托代建单位补偿。

第四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稽查、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委托代建项目的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代理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责令其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代建单位全额赔偿。

第四十六条 委托代建项目因组织不当、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严重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委托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八、 附则 本办法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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