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靖:"家庭承包经营"早已名存实亡_

胡靖:“家庭承包经营”早已名存实亡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一称谓遍布于中央、地方的各种文件、法规之中。快30年了,社会对这一中国特色的农业经济制度的称谓已经习以为常。但是仔细推敲,可以发现,这一称谓其实不严谨、不准确、不科学。特别是作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项经济制度。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何以堂堂正正,号令天下?

无论是1983年“一号文件”提出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2003年《土地承包法》更正的“家庭承包经营”。这一中国特色的概念的核心是“承包”。“承包”体现了中国农地产权的基本性质,即《宪法》第十条规定的“集体所有”。也表明了中国的农地改革是在“社会主义”的框架下进行的。改革仅仅是各个村庄根据《宪法》的授权,针对村庄内部的管理、劳动的具体方式展开,而没有触及“所有制”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但是,中国的“改革”,特别是在1983年取消“人民公社”以后,却是依照“不争论”、“打左灯,往右拐”的原则来开展的。从1979年至今,“改革”已经将原来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制度的全部内容“改”掉了,剩下的仅仅是一个徒有虚名的“集体”的外壳。为什么还要保留这个“外壳”呢?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面子吗?如果这一“改革”为农村带来了可持续的繁荣前景,则一切“改革”的“潜规则”都容易被接受为一种战胜谬误的正常的策略性选择。但是,30年的“改革”为中国农村带来的却是村庄普遍的凋敝、污染、混乱,带来的是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农业资源的粗放开发,带来的是越来越可能爆发的全面的村庄生态危机和粮食危机。

什么是“承包”呢?作为一项国家重大的经济制度,如果没有“承包”的实质和内涵,偏要一直冠以“承包”之名,轻则是文字错误,重则就是在瞒天过海、欺世盗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承包”为“接受工程大宗订货等,负责完成”。因此,从逻辑认识,“承包”至少应该包括三个必需的内涵。即发包主体、发包内容和发包租金。当然还有形式上的承包合同。如果失去了前三个内涵,“承包”就已经名存实亡。就不应该再利用这个概念。

第一、承包的主体和客体。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在逻辑和经验上看,“承包”的过程应该是先有发包,才会有承包。主体不发包,何来承包呢?自然有承包,必然就应该有发包。但有“发包”,不一定立即就有“承包”。“承包”应该仅仅是发包方经营管理的一种手段,而非全部。这两个概念应该是这样的关系。因此,不能只谈农户的承包权,而回避“集体”的发包权。有了如此认识,再看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问题就非常明显了。30多年的改革,“承包”年年响彻云霄,而“发包”却难见只言片语。并且,历史越来越清晰地暴露出了中国“右翼”主导的“改革”企图,即并非刻意要保留“承包”,而取消“发包”,其最终的目的就是要把“承包”、“发包”、“集体”这些社会主义“双层经营”的元素一起取消掉,实现农地的彻底私有化、自由化。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尝试性地提出了“承包权15年不变”,也就是说在这15年期间,“集体”的“发包”权利被中央强行取消掉了。农民不用年年“承包”,就可以获得15年的农地使用权。这一规定开创了最高政策越俎代庖、藐视“集体”的先例。但是,1984年的“一号文件”并未完全剥夺“集体”的作用。文件中至少还容许“大稳定,小调整”。还没有完全取消“集体”的地位;但1993年以后,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特征的“湄潭模式”在中央政府的肯定下,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流模式。“集体”连“小调整”的权力都被禁止或取消掉了。这显然是对“集体”合法权力的进一步僭越和侵犯。2003年,新出台的《土地承包法》强调“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也就是说,在这30年期间,“集体”的“发包”权被“合法”褫夺,“承包”当然也就不存在了。农民可以在这30年里,根据市场的变化,想干啥就干啥,不相干也可以啥也不干。在这个意义上看,《土地承包法》同样是在公然鄙视《宪法》第十条的“集体所有”精神;2007年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承包权“长久不变”,这实际上就干脆永远取消了“集体”的“发包权”。但这一提法显然缺乏法律条文支持。同年3月,《物权法》在全国人大强行通过。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然而第128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这是典型的在全国人民面前玩弄“打左灯往右拐”。131条又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既然“发包人”无权调整土地,那么“统分结合”表现在什么地方?土地是农村、农业最主要的资源,难道还有离开了土地的“统”吗?中央文件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一方面尽力延长“承包期”,另一方面又反复强调“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其目的和意义就是要彻底、永远架空村“集体”。这种“极端”的改革完全没有汲取历史的哲学意义的教训。其智慧没有超过2000多年前焚烧阿房宫的项羽。目前农村的一切凋敝乱象正是来于斯。但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在强调“承包权长久不变”的同时,又提出了“三个不得”。首先就是“不得改变农地的集体所有性质”。这说明中国的最高决策者在悬崖边上终于回忆起了《宪法》第十条的“集体所有”的意义。根据《宪法》第十条,农村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也就是说,“集体”才是名正言顺的发包方和管理者。按照真正的法制精神,应该只有“集体”,主要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而非中央、而非国务院,更非农业部、林业局、建设部,才有权利对其名下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根据村庄的地形地貌、水文地理、耕作特征、习惯传统,进行改革。

第二“承包”应该有承包的内容。目前,所谓的“承包户”已经获得了土地完全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物权”。以“小岗村模式”为代表的“踢开集体,分地永远单干”已经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主流模式。甚至村庄内土地长期撂荒,水利长期荒废、瘫痪,作为发包方的“集体”也不能以“发包”主体的身份过问。这不是“宁要私有化的草,也不要集体化的苗”又是什么呢?“改革”走到了一个极端的意识状态之中。为什么一定要消灭“集体”呢?按照主流媒体的宣传和逻辑,“集体”对村庄公共事务的“过问”,在计划经济、“人民公社”时代一直是“大锅饭”、“瞎指挥”。是100%的荒唐和错误。连“学大寨”时期造福子孙的“集体”水利建设也是“劳民伤财”。而且必然产生严重的“腐败”。因此,“改革”就不能在村庄的各类公共事务,如水利、资金、财产、制度、舆论等方面给“集体”遗留一点活动的空间,必须将其彻底、全面扼杀掉。当然计划生育、治安维稳除外。对此,主导改革的政界、学界“精英”阶层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高度的一致。但这种缺乏对农村、农业田野认识的偏见与谬误的“高度一致”完全无视村庄“集体”行动的历史存在和内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并且,从中央各部委,到省、市、县、乡镇5级政府,哪一级没有严重的腐败呢?为什么不也取消掉其对应的政府机构,而单单要取消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显然,彻底消灭“集体”表面的“改革”逻辑不严谨、不成立。并且,从实践看,这种出于意识形态原因或者狭隘利益的有选择的“改革”,在30年的运作过程中,不仅没有给中国的农村带来可持续的繁荣,相反是几乎彻底破坏、消灭了村庄内部的本来可以由“集体”提供的公共建设、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和公共管理。我国多数村庄由此陷入了严重的无序、凋敝状态。在很多农区,由于“集体”行动的缺乏,“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村庄水利的全面的溃烂、瘫痪正在彻底葬送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不少的农地又重新回到了“靠天吃饭”;而同时由于缺乏“集体”统筹、治理,承包户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除草剂的无节制使用,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各类垃圾的任意扔弃,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构成了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给仍然居住在村庄的农户的生活、生产带来的深重的痛苦。越来越多的没有“集体”治理的“脏乱差”的村庄,正在成为“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区。以致一些留守的老人,也因无法正常生存而被迫离乡出走。

“改革”,没有把村庄内部必要的公共建设、公共服务、公共福利、公共管理放在眼里。

第三,作为农地合法主人的“集体”没有任何“发包”的租金和收入。发包没有收入,就等于对于“承包”农户没有任何的约束和要求。没有“发包”收入,就意味着集体将没有稳定的、合法的、合理的资金来对村庄进行必要的公共建设、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而这恰恰是“集体”与以前的“地主”的区别所在。“集体”的发包收入,是用于村庄事务必需的资金来源。而“地主”的“地租”则是多用于其相对奢靡的生活。1983年以后,随着“集体”财产的瓜分,和乡镇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村庄财政的资金来源就基本断流了。村庄内部“建服福管”就逐渐消失掉了。村庄就开始了其不可避免的凋敝进程。不过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以前,“三提五统”和“两工”,至少还能“名义”上要求农民部分承担乡村两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的资金来源任务。乡、村集体,还可以利用这一权利,来完成一些“救急”的公共建设和服务。但是,在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长期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严重歧视的背景下,“三提五统”和“两工”成为“农民负担”、“剪刀差”的替罪羊。笔者一直认为“五统”没有道理,教育事业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等确实是政府转嫁给农民的负担,取消掉非常正确。但是,“三提”和“两工”却应该保留。“三提”,即村集体提取的公益金、公积金和管理费。它本身是村庄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边界清楚,目的清楚,完全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赋原则。也符合《宪法》精神。“两工”是集体成员在村庄内部正常的集体劳动,对于水利建设、疏浚等非常必要。但在2004年后“三提五统”,连同“两工”,被全部取消了。由此,农民不再向“集体”上缴任何税费。同时,也不再承担村庄建设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集体”和个体农户之间必要的系统关系就完全被所谓的“改革”人为分割了。而村庄之上的各级政府,根本就无法替代“集体”的作用。

“改革”掐死了“集体”,各级政府又不愿、不能提供更好的或者替代性的村庄“建服福管”,中国的村庄就只有凋敝、瘫痪、崩溃一条路了。

家庭经营是正确的方向,但是不能由此排斥“集体”的意义和作用。如果“承包”名副其实,真正实现“双层经营,中国的村庄就不会是如此没有希望。

(2011/4/30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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