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讨论记录 (2)

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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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XX市XX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 XX市XX食品厂

讨论时间 : 2015年2月9日 地 点:XX县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 主持人: 局长 汇报人: 办案人员 记录人:XX

参加人:

主要违法事实:(办案机构人员汇报)

201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XX县XX镇XX街X号的XX县XX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成品库内的XX食品、XX食品、XX食品进行随机抽样,样品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XX)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编号:),判定XX县XX食品厂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XX食品、XX食品、XX食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

讨论记录:主持人:今天,对XX市XX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一案进行讨论,请大家结合案情谈谈具体意见。

XX(大队长):案件已经经过大队合议,同意合议意见,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XX(监察):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XXX(法规股):该案我股室人员已经进行过合法性审查,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X)的行政处罚。

XX(领导一):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XX(领导二):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XX(领导三):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X)的行政处罚。

XXX(领导四):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全力配合调查取证且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的行政处罚。

XX(法律顾问):从严格依法办事和规范经营者行为的角度,建议食药监局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X)的行政处罚。

决定意见:主持人:今天讨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案件的定性和具体处罚意见就按合议结果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X元(大写:XX元)。

主持人: 局长 记录人: XX

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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