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摘要: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营改增,保障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首先梳理了增值税的历史和我国营改增的历程,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然后从税负影响、会计核算、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四个方面分析全面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生活服务业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历史

1954年,法国根据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的经济理论创立并推行了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基广泛、计税合理,能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很快被世界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所采用。我国由于经济体制的影响,直到1979年才开始在上海、柳州、襄樊等城市对农业机具、机械等5类货物进行增值税的试点,随后1983年,在全国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中试行。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展到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机动船舶、轴承等12类货物。经过近10年的完善,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构建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1994年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税种,同时把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2009年,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改革,除不动产及个人消费性质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其他外购设备进项税都可以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在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背景下,为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政策出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为:销售(进口)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表1。

二、生活服务业及其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生活服务业的概念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具体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六大类。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生活服务业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生活服务业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为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非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对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能提供准确税务核算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上海市纳税人只需登录上海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全面营改增对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税计算方法为:营业税=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5%;改革后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3%)?3%=含税销售额?2.91%。可见,就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负担在营改增后降低了 2.09 个百分点。例如某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家政服务共收取10万元,原营业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现缴纳增值税为0.29万元,税款减少 0.21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税率不变,但因计税依据减少(营改增后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税额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也相应减少。

查账征收的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中,收入为含税收入,营业税支出反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对损益影响额=含税销售额?95%;在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时,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增值税支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反映,不计入成本费用,对损益影响额=含税销售额/(1+3%)=含税销售额?97.09%,不考虑其他因素,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款将增加0.52个百分点,企业总体税负相比营改增之前还是降低了1.57个百分点。核定征收(假设应税所得率为10%)的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含税销售额?2.5%,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含税销售额/(1+3%)?

2.5%=2.43%,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单位销售货物、服务或提供劳务时,按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对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享有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及相关特殊规定

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申报相对简单: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分别填入本期数和本年累计数,如有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的需在相关栏次进行填列,对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支出应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按价税合计金额填写。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考虑到经纪代理服务和旅游服务的经营实质,对其采用差额征税政策,同时对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应对全面营改增的相关措施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分配上的应对

营改增之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都较高,特别是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业的占比更大,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税税收来源的缺口该如何填补?国务院4月30日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通知称,为保障地方现有财力,推进地方财政继续平稳运行,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将五五分成。

(二)注重财税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企业在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财务人员

应加强自身业务方面的学习,专研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条例,结合单位的经营特点,积极响应税制改革。企业也应为财务人员创造机会,对其进行增值税会计、税务处理和软件操作的相关培训,使其改变营业税下的思维模式,确保其能合理合规地完成新税制下的各项工作。

(三)完善营改增后的内控监督体系

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领购、开具和管理等方面都不同于营业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各个关键控制点的监督。同时根据增值税的核算特点,不断优化会计处理流程,加强对财务和税务数据的统计分析,防范税务风险。

(四)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基本是平移了营业税时的优惠政策,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咨询相关税务部门,以确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原有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或创造条件享受新政策下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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