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标准版

傲利地产 合同编号:HYLF ZY

BF——2008——1002 续号合同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人:

租赁代理机构:北京华源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傲利房地产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北京华源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备案证明编号:京经纪(2002)第186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

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 (□是 / □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 居住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 人。

第三条 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 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

√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

(二)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 年 个月。出租代理期限可延长 4个月 (□日 / □月)。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

(四)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 见附件三 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 见附件三 ;乙方

在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工商银行账号为:[***********]8,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见附件三

第五条 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 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 )。出

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

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1) (2) (3) (4) (6) (9) (10) ;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 ×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臵新物。

第九条 转委托

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七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4、因甲方或其亲属、邻里行为,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5、因甲方隐瞒房屋重大瑕疵或交验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影响乙方对外出租或承租人居住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 三十 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7、 ×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代理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十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200 %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20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20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

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因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四) ×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见附件三 。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 执 × 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备案证明编号:京经纪(2002)第1866号

经纪人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北京华源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傲利房地产

身份证号: 电 话:(010)64475974

代 理 人: 传 真:(010)64475524

身份证号: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英特公寓B坐29D 联系电话:固定 邮 编: 100028

移动 联系店: 区 店

联系地址: 电 话: 邮 编: 代理人: 出租房电话: 投诉受理电话:[1**********]

鉴于:

甲、乙双方签订的HYLF ZY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已下简称原合同)作

如下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与原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代理期限:自原合同起始日起,如乙方客户合同期未满,甲方应配合乙方做适当的延长,具体截止

期限以乙方客户承租截止日期为准,但延长期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房屋居室: 室 厅。

租金标准:乙方将按照甲方的委托价格,并遵照合同付款方式之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其中甲

方每月天数及日租金金额均按30天计算。

付款方式:乙方于每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照原合同之约定,扣除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后,

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房租。 付款时间:乙方首次支付甲方房租的时间为 年 月 10 日(余不列举,且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因甲方原因未在第一次付款前一个月的13日前及时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等相关文件;或合同履行期间,因账号变更且未能在付款日前30天通知乙方变更划款账户

或银行系统故障;乙方依据上述情况导致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甲方房租的,乙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乙方将于收到相关文件后的下一个付款日将延迟的房租一同支付给甲方。

账户管理:甲方由以下几种方式任选一种:

□ 由乙方代办收取该房屋租金的存折,甲方指定开户人姓名为:

□ 甲方自行提供在北京地区开户的银行活期存折,账号:

□ 续签合同时原账户不变,原账号:

权利和义务之补充

第一、 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之前,如该房屋有未结清的费用存在,则费用由甲方承担或乙方代缴并

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房租中扣除。

第二、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前,必须将电话长途功能取消。房屋内的电话需办理停机保号的,停机

保号费由甲方承担。□有宽带(□ 元/月 小时 ;□ 元/月无流量限制) □未开通宽带。

第三、 委托期内,甲方不得到房屋内干扰乙方租客的正常生活。如因甲方干扰乙方租客,致使乙方租

客退租或产生其他相关问题的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四、 在委托期内,如发生政府部门或房屋建设及物业部门等对房屋主体结构、供排水系统、供电照

明系统、供暖系统、管道煤气等设施的施工改造,所产生费用应由甲方及时交纳,以保证上述

施工改造顺利进行,使乙方承租客户能够正常使用;如甲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

交纳受影响期间的租金或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委托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 委托期内,如乙方承租客户为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或承租客户

办理暂住证等手续。

第六、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定期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以该房屋承租人

合同到期日为准)承租人延期租住的,乙方按承租人实际居住日期将延长期房租按月支付给甲

方,延期期间的房租乙方应于延期发生月份的下月支付。

第七、 凡由乙方向承租人代收有线电视费的,如合同延期,则延期期间的有线电视费在续签委托合同

中第一次付房租时支付,或在本合同委托期终止签署退租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第八、 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的下列物品,同时甲方也不应在房屋内留存下列物品,甲方应在物业交

割当日或提前将下列物品妥善处理,否则物品发生损坏、丢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

给乙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1. 各类动物、植物及相关物品

2. 甲方声明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3. 艺术品、古董等价值难以衡量的物品;

4. 单独市价超过2万元的贵重物品;

5.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6. 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重要提示:

★ 为保障双方权益,双方均须以书面形式约定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相关补充,并加盖乙方公章。甲、乙

双方均不予承认任何口头承诺或无乙方公章的协议文本。

★ 甲方交予乙方代理人的钱款,应要求乙方代理人开具带有发票专用章的对应金额的收据,甲方应妥

善保留好此交款凭证。乙方代理人应在每一份收据填写乙方专用的“校验编码”。乙方不承认任何

没有乙方发票专用章及校验编码的收据或者收条。

甲方(签字):

乙方:北京华源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傲利房地产

(签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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