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廉租资金,下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用于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放廉租补贴的资金由市级拨付市内四区管理、发放。

第四条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补贴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市级廉租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 廉租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按规定比例从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市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群体的住房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其主要用途为:

(一)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支出;

(二)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等支出;

(三)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四)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收支科

目,专项核算。

第八条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每季度进行核定,支出在212类08款07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反映。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补充廉租住房资金部分,每年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缴财政,列103类01款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计提廉租住房资金”科目;支出列212类07款02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十条 直管公房出售收入部分,在上缴市财政时,列103类01款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科目;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列212类07款02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收入列103类01款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列212类07款02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市财力安排的廉租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出列212类04款02项“城乡社区住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廉租资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市及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安排廉租资金须根据规定编制专项支出预算,并按批复的预算和财政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廉租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辖区内廉租补贴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廉租资金支出预算;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购建支出预算。

(二)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编制完成的廉租资金支出预算和同级财政审核意见,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市内四区廉租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于11月25日前完成年度廉租资金支出预算的汇总、初审,同时完成年度廉租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工作,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四)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于11月底前,将经财政部门

审核后的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购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预算安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市财政拨付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用于实物配租;廉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批复的预算和进度拨付到各区财政,用于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已准入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家庭,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拨付住房租赁补贴名单及相关资料,由区财政部门核发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5日前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决算,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廉租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照专项资金评价有关规定,每年度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对各区使用的廉租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政府。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廉租资金收支季报制度。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季末10日内编制廉租资金收支季报表,分别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

门应于每季末15日内编制购建廉租住房资金收支季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廉租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把资金使用关。

第二十二条 廉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还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确保廉租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廉租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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