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和商业汇票

支票

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取现金。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即存款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

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7个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是无条件的承诺,支票和商业汇票是无条件的委托),需注意: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也可以由出票人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和提示付款。

特点:存款人出票,银行付款。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示期限的,付款人不予付款,由出票人也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同一区域内可以背书,但现金支票不能背书。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付款的一种委付证券。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使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者由收款人签发后交给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户的存款人签发。 三个基本当事人:收款人、付款人和出票人。

7个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特点:出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付款人或存款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未记载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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