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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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作者:颜区良 胡永秀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1期

摘要:通过分布社区矫正理论基础,探讨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事执行; 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3502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时间不长,确切地说是很短。但是在经过这些年来的城镇化建设后,特别是在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这意味着在我国城市开展社区建设的工作得到了全面的铺开。为此,社区在我国尚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话题,可是社区矫正也才于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开展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人实行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联合发文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在全国共计18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今天,社区矫正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建设兵团,在全国318个地(市)、2140个县(市、区)和27792个乡镇(街道)展开。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1万人。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短短的十年不到的时间里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大幅提高,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也是从无到有的突破和实现。特别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社区矫正进行确认,充分体现了对近10年来社区矫正实践的肯定。此后,随着今年1月10日两院两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特别是今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同时,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试点中涉及到的5种人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明确为公安机关。为此,正式宣布社区矫正进入刑事执行的一体化中,在我国未来刑事执行程序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拟就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和国社区矫正发展的前景作一分析和探讨。

1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1.1刑事执行中非监禁性刑罚措施促成行为养成,去“标签”后使其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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